法規名稱: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3
三、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依本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標準
        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自籌比率由發展署依地方
        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
        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3.本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通過預算調整補助經
        費額度。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