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服務 員(以下簡稱就服員)於進行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諮詢後,得基於專 業判斷之裁量權,決定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經求職登記後無法推介就業、仍具就業意願之非自願離職者,就服員 就其參訓需求及適合參訓職類進行適性及適訓之專業評估後,始得開 立職業訓練推介單(以下簡稱職訓推介單),以推介其參加失業者職 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