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3
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相關事宜,審查及核定並通知企業。
(二)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
      ,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