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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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
    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
    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
    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