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返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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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返還清償款之範圍如下:
(一)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貸款契約繳納之貸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金額。
(二)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依補貼要點申辦補貼,
      並依經公證之和解契約繳納之自償本金。
    前項返還數額之計算及返還之順序,以原貸款銀行提供資料所載數額
    及時間順序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