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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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僱用人力,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做準確客觀公正之
    考核;其考核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任職滿一年辦理年終考核結果八十分(含)以上且獲續僱者,依業務
    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於次年續約
    時,依該職級職稱進階標準敘薪。但所支薪資仍不得超過該職級職稱
    最高進階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