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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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推動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