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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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審查、核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解釋。
      2.本計畫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自籌款比率之研訂及修正。
      4.預算編列及管理事項。
      5.本計畫之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6.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轄區內計畫之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2.轄區內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3.辦理地方政府實施計畫之績效彙整管考。
      4.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業務推動。
      5.其他相關事項。
(四)地方政府
      1.研提年度計畫,提編預決算;申請經費補助、辦理請撥及結報。
      2.彙整轄內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需求(含建置及更新從事按摩工作
        視覺功能障礙者名冊)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據以提供輔導及就
        業協助。
      3.建立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諮詢性電話服務之職
        缺、進用及輔導服務等資料。
      4.提報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5.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