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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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由本部所屬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本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負責
    執行,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暨相關法規解釋。
      2.協調及督導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業務。
      3.辦理本計畫督導、彙辦及工作檢討會議之召開及操作手冊之編製
        。
      4.表揚績優進用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
      5.籌編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其他相關業務。
      6.指定本計畫諮詢及轉介窗口。
(二)分署:
      1.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2.輔導足額進用、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業務。
      3.辦理經費核撥、計畫管考、績效彙整、就地審計等相關事項。
(三)地方政府:
      1.建立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諮詢性電話服務之職
        缺、進用及輔導服務等資料。
      2.訂定轄區內協助視障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推動方案。
      3.輔導足額進用、辦理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等業
        務。
      4.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本計畫所定各項促進進用視障者從事諮詢
        電話服務措施。
      5.向分署按月彙報本計畫服務成果暨年度自我考評成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