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至本署補助作業管 理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線上提出資格申請。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 收件之先後順序,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