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52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相關圖表:
附圖一 安全標示.ODT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