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
美金一百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件,且以郵包寄遞
或旅客入境隨身行李者,免驗證,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