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
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