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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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管理職類:屬訓練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1.職業安全管理師。
      2.職業衛生管理師。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4.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技術職類:屬訓練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其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2.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3.鍋爐操作人員。
      4.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5.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