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應配置醫護 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 品者。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 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