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
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