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
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
審查費及證書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