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如下;其補助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 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附 表所定補助範圍及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