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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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並納入預算辦理: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將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
      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三)第一款補助比率及地方配合款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起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