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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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守則所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係指本準則
    第三條所稱之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