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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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達一年以上之全國性工業團體、全國性
      商業團體及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
(二)個人或組隊: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尚非在學中,並獲前款勞資團
      體所推薦之個人或至多三人之組隊,經參與國際性技能競賽而獲獎
      者。
(三)全國性技能競賽:指六個以上之縣市參加,選手人數為二十人以上
      之競賽。
(四)國際性技能競賽:指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為十人以上之
      競賽。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全國性技能競賽及國際性技能競賽,不包括
    展覽、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