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預備性就業服務:為強化被害人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以利轉銜至一
    般性職場所提供之服務,包括短期安置性場所、工作訓練及職場學習
    等。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為協助被害人至一般性職場工作,所提供深入且持
    續之服務,包括就業媒合、就業法令扶助、職場關懷與支持、追蹤輔
    導及職場人身安全計畫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