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本原則包含之就業促進服務措施項目如下,各分署應依少年矯正機關
之需求及分署服務能量,提供多元化或整合式之服務措施。
(一)職業訓練
1.有關訓練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教材規劃與訓練設備採購等諮詢
。
2.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少年矯正機關專班職業訓練課程。
(二)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諮詢。
2.輔導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三)就業服務
1.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涯輔導、就業促進課程或就業服務宣
導活動。
2.對於具就業意願之將出校(院)少年提供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