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1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 3 條
前條所定災後六個月期間之計算,自災害發生之當月一日起計算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