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3:39
法規名稱:
廢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3
三、勞雇雙方因有本令釋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協商調整例假時,其 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