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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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有欠費者,如同時欠繳勞(就)保費,本局得併同勞(就)保費
    辦理催繳、分期攤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雇主未欠繳勞(就)保費而僅有欠費者,其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元者,暫不催繳;其金額累計達三十元者以書面催繳;經催繳
    仍未繳納者,再以電話催繳。
    雇主之欠費經催繳後仍未繳清,且金額累計達一千五百元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