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 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 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 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 就業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