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3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二
    款規定之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