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45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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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方當事人之勞務提供地跨越數地方主管 機關之管轄區域,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者,由 受理在先之地方主管機關管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