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監管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執行計畫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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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
        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