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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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雇主及高階主管有關採訪作業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對於新聞採訪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
    一優先考量,如採訪人員確因生命遭受威脅,未能達成採訪任務時,
    不得予以歧視或影響其應有權益。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規劃、督
    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依法應依其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並於派員採訪下列高風險新聞事件時,應針對各該現場可能之
    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一)天然災害:颱風、水災、震災、土石流等災害。
(二)重大人為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
      原災害、偏遠地區如空難、海難、山難等災害。
(三)社會危機事件:警匪槍戰、民眾抗爭、暴動等事件。
(四)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新聞事件。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採訪部門主管及採訪人員代表,依風
    險評估結果,訂定採訪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納入採訪作業
    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採訪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三小時以上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採訪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
    在職訓練。
六、雇主對於受指派前往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之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之
    專業及安全訓練。
七、雇主於派員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
    勤前講習,並針對採訪任務前、中、後,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八、雇主對於高風險新聞事件之採訪人員、裝備、安全措施及意外保險應
    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材及其他必
    要之後勤支援。
九、雇主應督導採訪人員遵守權責機關於危機事件現場所設置之新聞警戒
    線及相關配合措施,在未有新聞警戒線之場所時,應維持適當安全距
    離,採取安全措施並隨時保持危機意識,不可冒然進入危險區域。
十、雇主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採訪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實風險及安
    全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