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