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前點雇主之失業勞工,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 業。 (四)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