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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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各業;至適用對象,依職安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實務推動時,除受僱勞工外,應將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工作者),比照事業單位勞工,一併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