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3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下併稱職災報告書)經
    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
    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