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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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下併稱職災報告書)經
    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
    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