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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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定受僱勞工,得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第五條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
    就保及職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