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注意事項所定受僱勞工,得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第五條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 就保及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