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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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
    業人才,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
    女(以下簡稱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
    以下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