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使用協同作業機器人時,應依本標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召 集相關人員,就下列事項實施安全評估,並製作安全評估報告留存: (一)從事協同作業之機器人運作或製程簡介,如附件二。 (二)安全管理計畫,如附件三。 (三)安全驗證報告書或符合聲明書,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 二。 (四)試運轉試驗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啟始起動安全程序書及報告書,如附件五。 (六)自動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表,如附件六及附件六之一。 (七)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