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直轄市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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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發署應組成推動小組,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包括勞發署代表二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發署署長或指派人員兼任之,另勞發署
    及直轄市政府雙方推薦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委員任期四年,任期
    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由勞發署予補聘(派),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已聘任者,得繼續擔任
    至任期屆滿時止。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政府所提下列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及研提建議,如認有需
      要,得進行實地訪視。
      1.工作計畫。
      2.年度成果報告。
(二)參與期中及委辦期間屆滿前評核,並研提意見;其評核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1.針對直轄市政府各項評核指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進行整體評核。
      2.評估直轄市政府執行業務之品質,及整合區域資源與運籌之能力
        ,作為本部是否繼續委辦之參據。
(三)其他有關本計畫之推動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