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其他應備文件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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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
      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
(三)外國專業人才於上年度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四)與國際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契約期限未屆滿者
      免附)。但未與國際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者,得檢附對培育國內
      人才有實質貢獻之相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認定。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文件,於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外國
    語文教學工作者,免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