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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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
    業,並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
    (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