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指派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之: (一)政府部門代表四人至八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六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六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兼之。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 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