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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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安全管理原則
一、應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外送員
    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
    分級管理措施,如何實施外送員派單,可參考食品外送指派單參考例
    (如附表 1),例如於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如颱
    風天等),經評估各項資訊,認有顯著或有可預見風險時,應停止從
    事食品外送作業,以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
二、外送前應實施車況檢查,如汽油量、機油燈、煞車功能與輪胎等是否
    正常,相關車輛安全檢核項目,可參考車況檢核表(如附表 2);同
    時確認是否提供足夠相關保險保障(含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保險
    種類及額度,可參考保險建議種類及額度檢核表(如附表 3)。
三、食品外送作業應依交通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以防止交通事故災害發生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具備「預測危險、避開危險」等防禦駕駛之用路觀念,以紅綠燈
      號誌為例,綠燈時要有其他用路人可能會闖紅燈,或紅燈號誌也有
      故障時候的認知,以及因應的駕駛行為對策。
(二)「搶快」是人的特性之一,能夠對於他人的不當行為有所認知及預
      防,就可以提早有所防範,減少自身受傷的機會。
(三)「前車不打方向燈不代表他不會轉彎或變換車道」,養成觀察前車
      動態的習慣。
(四)和汽車保持適當距離,不管白天、黑夜或雨天行駛,頭燈儘可能保
      持恆亮,可減少衝撞機會;另外應穿戴反光背心或配置反光標識等
      措施,可讓其他用路人及早發現,安全性也會提高。
(五)駕駛各種車輛都會有視野死角(盲點),機車騎士應有「他看不到
      我或沒注意到我」的認知。
(六)預留自己與別人空間,交通環境中的人與車都是動態的,任何車輛
      煞車都需要時間與空間。因此當機車陷入車多之處或車陣中穿梭,
      就容易發生碰撞,且碰撞後遭輾壓的風險很高。
(七)善用聲音警告裝置(喇叭)、方向燈等工具來讓其他用路人知道自
      己的意圖,可避免意外的發生。
四、戶外高氣溫環境,為防止熱疾病危害,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
    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找出作業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評估熱危害
    風險等級,並依其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實施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
    宣導,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列舉如下:(實施方式請參考勞動部訂定
    之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一)於夏季來臨前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以確保勞工對溫濕度之變
      化具耐受力。
(二)提供淺色、寬鬆、具良好吸濕性、透氣性、耐磨且穿著舒適之工作
      服,及通風良好之帽子或頭盔。但紫外線指數過高時,則建議穿著
      長袖工作服。
(三)外送員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病、肝疾病、消化性潰瘍
      、內分泌失調、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服用影響體溫調節、抑制
      排汗、利尿劑等藥劑,或肥胖、高年齡、曾經患熱疾病者,因其身
      體循環及調節機能較差,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
      時間從事高氣溫戶外作業。有疑義者,應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
      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四)應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確認各項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並
      提醒外送員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隨時掌握外送員健康狀況。發現
      外送員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疾病症狀時,應立即停止外送
      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要時,應即安排就醫。
(五)有關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防範相關檢核項目,可參考附表 4:高
      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防範措施檢核表。
五、為防止戶外低溫環境引起之危害,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低
    溫特報資訊,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實施低溫危害預防教育宣導。
(二)提供多層次保暖、透氣之工作服。
(三)對於具高血壓症、心臟病等相關疾病,容易因戶外低溫導致惡化及
      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勞工,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
      使其長時間從事戶外作業。有疑義者,應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考
      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六、事故處理:
(一)如發生車禍,應立即停車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
      撞」,同時應在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
(二)打「110 」報警處理,並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做為未來肇事責
      任研判的依據。
(三)如有人傷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及迅速打「119
      」尋求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
      成紀錄。
(四)如發生死亡、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或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
      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應於 8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