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指引所稱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 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 (二)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其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 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 (三)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勞工生命、健康有 立即危害之虞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