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務承攬之承攬事業單位應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自行指揮監督管理所 僱用之勞工,並自行負擔承攬工作所生風險;若承攬事業單位指派所 僱用之勞工向定作人提供勞務時,係由定作人實際指揮監督管理者, 則非屬勞務承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