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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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
    物品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