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原則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 物品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