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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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薪資差額補貼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三)函請勞雇雙方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列冊通報減班休
      息之協議資料。
(四)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分署得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本計畫收件及彙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