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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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之董事(委員)、監察人、執行長(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
    人或其他會務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
    不誠信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