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團法人之董事(委員)、監察人、執行長(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 人或其他會務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 不誠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