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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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經費追繳及申訴處理。
(二)政府機關(構)提出工作機會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三)受理申請登記及推介派工。
(四)受理政府機關(構)經費核撥(銷)等事項。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分署得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