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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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在縣(市)政府為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